性別法律承認(換證議題)
‧首發場~換證評估制度討論會 no.1台北場
時間:3/3(日),下午二點至四點半
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二段250號5樓 (全家便利商店樓上) 新埔捷運站4號出口 詳細訊息
「筆者認為,變性手術及手術的各階段做為變性者選擇的路徑之一,但不應成為綁架變性者通過評估與否並更換身分的必要條件,不論是在現有法規的限制或是實際評估的操作上。除此之外,醫界也應針對國內目前所評估過的變性者的各種狀況做討論,傾聽並與跨性社群進行對話,進一步針對既有的診斷標準與法規進行修正。」
–蔡靜宜,《變性者的性別麻煩-變性評估的性別政治》,2009:99
「然而性別其實遠比我們所想像的還要複雜多元,手術並沒有辦法當作區分性別的界限。IS/TS沒有一定需要手術讓外生殖器符合一般男、女性身體狀態。強迫手術才能變更身份會剝奪TS的生育權,手術對TS而言絕非必要。」
「對那些在日常生活上早已可以用自選性別角色與人互動的跨性別朋友而言,醫界堅持要求用手術改變衣服底下的器官,到底有何意義?」
「在這種情況下,會有專門的醫師來操心你是否能在心理上加入到一個已經確立的社會世界中去,這個世界的特徵是大多數人都遵從已被接受了的性別規範。但是,這個醫師不會過問,你是否有足夠的勇氣或是否已經獲得了足夠的社群支持來過變性後的生活,而這個時候正是針對你的暴力威脅和歧視最猖狂的時候。
[..]使得經濟和法律制度承認,成為某種性別對一個人的人格感受、幸福感是多麼的重要,作為一個有身體的生命恣意生長的可能性是多麼的重要。」
–Judith Butler,〈對性別的反診斷〉,2004
「我們不能從任何人類處境之外的抽象來決定某人的生理性別。
在我對女性主義理論的閱讀,後結構主義者與其它sex/gender女性主義者錯失了相適地註記變性問題,因為他們沒有身體作為處境或生命經驗的概念;且因為他們傾向於尋求變性人的生理性別是什麼的最後答案。甚至,因為他們傾向於將sex理解為狹窄的生物決定論,他們忘記了男人與女人這些字的意義,是在具體人類處境中生產的。」 Toril Moi,"What is a Woman?", 1999:96-97
[簡述]
現行以來,台灣內政部戶政對於更換性別的規定,是綁在個案必須已施行醫療手術。
更換性別證件的議題,實際影響了三個群體。
1.變性(transsexual)是指原生性別健全、而以另一性別為自我認同、改變與生活的人,現行體制下必須經過流程缺陷、資源缺乏、轉變歷程困境的精神
科評估後,完成手術的門檻,才能更換證件。
2.而兩性性徵的陰陽人(intersex),由於出生嬰兒時往往即被醫療「正常化」決定了男女之一的法定性別,而若當個案成年自主時欲更換回它所適宜生活的
性別,又得以變性群體使用同樣一套的變性換證規則:得再手術一次,才能再-重新指定回一次性別。
3.而非屬典型變性、但也欲以另一性別之證件方順利生活的朋友,也得假裝自己是"典型的變性"、完成流程,才能使用體系內的正當化資源。
換證評估的醫療變性手術綁定,實際地侷限與影響了這三個主要群體的自主權與生活。
性別換證制度議題,也牽動了國內LGBT、多元性別與性別的相關議題,如婚姻(親屬關係)、收扶養、法律男女的落差,與整體的社會結構。
目前產生了幾個議題:
- 換證制度的醫療綁定或非醫療綁定?
- 評估制度是否對個案有所實際協助、抑或反而傷害?
- 社會倫紀與衝突
- 總之--如何協商與民主參與出「更合宜(reasonable)」於實際生活的換證評估制度?
面對這個議題,我們需瞭解歷史背景、目前制度,及近期的相關論辯,以思索這個議題。
■歷史變革
0.前史:五零年代對雙性人施行變性手術的「謝尖順事件」。七零年代,報章開始出現了變性人的敘述故事。
1976年一名原生理女性向醫生要求變為男性。1978年,有十位變性慾者集體公開向醫生現身,尋求協助。1981年知名的「珍的故事」。
在這時期,醫療和戶政界尚未有針對如何處理變性需求、有系統性的初步體系,因此醫界尚處在混亂不知措中。
1.八零年代台灣的醫療體系,國內終於建立了初步的診斷標準與流程。1988年馮榕與文榮光醫生【按:皆為精神科醫師】參照了當時由由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縮寫稱DSM-III,1980出版,首度納入變性)。以及隨後的流程內容,參考了Harry Benjamin協會的標準照護流程第六版(Standards Of Care For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s,縮寫SOC),將流程標準化為:初診→荷爾蒙療法HRT與否、半年至兩年以另一性別社會樣貌生活的日常生活體驗(RLE)→變性手術(SRS,陰部重建手術)。
簡言之,國內對變性的相關流程,是參照了DSM與SOC的綜合後的台灣版。
分由「精神科診斷」與「變性手術」兩部份。
由精神科醫生開立兩張「性別認同障礙確診證明」後,方可施行變性手術。手術需自費,術後照護。
完成手術後,由外科醫生開立確認證明後,連同上述證件,至戶政事務所,方能完成性別變更。
醫療體系流程圖:
當時定下的台灣精神科評估適合接受變性手術之變性慾的判準:
1. 必須是原發性變性慾
2. 在進入另一性別角色的生活適應上,至少有二年以上滿意且良好的適應狀況
3. 父母及家人的支持
4. 年齡在二十齡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
5. 智力功能在中等以上
6. 排除個案是同性戀、精神病、或其它特質所引發的變性企圖,亦排除個案是續發性變性慾
[實際上:
(1)無必然,醫生認可說了算。
(2)外表已經RLE到明確符合社會男女標準的,更快獲得許可證明。
(3)由於傳統風俗觀感,醫生顧慮被個案父母提告或鬧。]
[討論:]
2.2008年,自TG蝶園高旭寬與政府部門協商後,更改降低更換性別所需的醫療門檻。
改成
一、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二、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討論:
對FTM而言,此舉大幅改善了FTM更換證件的經濟負擔,因為技術所及限制、陰莖重建手術往往價格昂貴(近100萬)、使用功能有限,又易產生諸多弊端(漏尿、感染),因而對許多FTM的實際考量而言,三階的陰莖重建實屬不太必要。完成縮胸手術與卵巢摘除手術,費用降低為40-50萬內。
然而對MTF而言,由於陰道重建的技術成本較陰莖重建為低。國內與國際風氣,只做摘除而不做陰道重建的術式並不盛行(稱睪丸摘除手術(Orchidectomy)。二來價差不大,只約差15-20萬。多數MTF不會選擇只做摘除,而多半會一次完成陰道重建的術式(因為構成陰道的材料,是使用極富彈性的原陰部皮囊。)
因而這次改變,對FTM有較多積極意義,但對MTF變更不大。
將換證標準,由原本的陰部建構、改為消極的腺體摘除來判準。
仍然是將換證標準,綁定在「手術換證」,意即:需經醫療行為後,方能換證。
然而,醫術行為並不一定是所有人性別自我形象、心靈舒適、實際生活與親密關係的必要條件(只是充要條件),並且有經濟成本、身體傷害、科技水平侷限與無法生育等後果。]
■近期討論
1. 好性會(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於2011年下半年,提出「我的性別我決定」計劃,有三點訴求:
「1. 放寬性別變更條件。
2. 降低性別變更年齡限制。
3. 增設「男」、「女」之外的性別選項。」
經公文遞送後,雖然政院回覆回到2008年定案後的版本來作答,但性別更換的人權議題,引起國家重視。
2.2012年4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3.2012年9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釋出新聞,將討論放寬性別更換認定標準,並增設第三性別。
〈總統府人權委員會 盼放寬變性人認定〉(聯合晚報):「戶政政策可能出現變化,除了男性、女性,未來還可能出現「跨性別的第三性」!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最近提案,希望衛生署放寬「變性人」認定標準,簡化性別認定; 並由戶政單位研擬發給第三性(跨性別)另一種版本的身分證。醫政處指出,近日將邀集專家學者討論。」
隨後政府公部門釋出的委外研究說明書中,提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在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
■社群內部與社會討論
一般社會:社會倫常分際:「萬一有人躲到女廁怎麼辦」
社群內部:
1) 現行評估制度確實對變性人非常沒有意義,既沒扮演實際改善個案生活難題的功能,又冗長費時傷錢傷身
2) 不是每個人都想醫療改變。朝向非手術換證,使換證與手術脫勾。立足點:自主權、身體自主權、保有生育權
3) 以「已轉換日常樣貌了,卻拿到與樣貌相反的證件,徒增日常衝突,並且導致生活困難(如求職工作)」為立基點,主張「要開放手術前換證,以使樣貌轉變後的個案生活能更順利」。
4) 雖然評估制度的強制性、與醫生友善參差,然而在較好情況下【指好醫生】,確實有部份發揮了協助個案釐清在性別身份變更前後所需準備的功課。
5) 也有人認為支持既有體系,表示:腺體摘除術後能換證已經很好了,要懂得知足。努力存錢即可。萬一更動既有體系,說不定會使得評估過程更嚴格。
→討論:「非手術換證」的可行性?
運動立場:
1) 為什麼要由國家來認可我們的性別?從根本質疑國家認可的必要性,也質疑尋求手術放寬,是一種融入主流的路線,忽略了每個個人自己生活中戰鬥。
2) 另一派認為,雖然如此,但我們無法外在於國家社會之外存在、生活。因此,有必要對性別認定的不合理,進行改變,以符合順利各種實際生活的需求。
■換證評估制度討論會計劃
主旨:辦理換證評估制度討論會,數次不等,由社群內、到社會各界與專業部門,由北部到主要各域等,凝聚匯集各方意見,推動換證評估議題的公共化,最後才決定我們要推行哪個評估版本。
工作內容:
a) 會議行前手冊編輯
b) PPT簡報簡介,
c) 爭議整理
d) 立場歸納
e) 共識細項化,並進行統計
■我們推行的版本:「共同完成一份家庭作業,即可更換性別」計劃
一、雙軌制:「手術換證」與「非手術換證制」並存
手術換證是指既有的手術換證流程(兩張精神科GID評估→腺體摘除手術→開立術後證明→戶政換證)。這部份我們希望不變動,維持原樣,讓想手術且不想走新制的人一樣可以透過原來方式術後變更性別。
另行增立非手術換證制流程。非手術換證制是指將法律戶政性別的變更制度,與任何醫療行為脫勾(換言之,不強制個案要接受任何非願意又非必要的醫療身體變更),而另行成立一個由社工(社會資源整合)、醫療(給予健康建議)、心諮(如有需要)與性別團體共同組成的共同協作平台,來與個案進行換證前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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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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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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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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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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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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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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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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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評估制度的核心精神:由「審核」改成「整合」與「對話」,幫助個案釐清各現狀、共同討論最佳換證時機與換證後適應。
1. 協助個案,與個案共同進行目前的處境資源整合。
2. 由審核改為幫助、輔助對話
3. 最後蓋章的人是誰--責任歸屬問題?
三、核心精神:以「可行的生活、過得下去的生活、更好的生活」為最優先指導原則
■特色說明:
‧保留原有體系,另立一個制度
‧由衝突對立的「審核」關係,改為對話與輔助的關係。
舉例,以往審核過程許多「必要條件」項目,將改為「充份條件」,
例如,原生家庭不支持,是與案主討論如何用其它方面來加以補足;
生理底子的弱勢,是與案主討論:如何用衣著、舉止與自信等方式修飾。
‧由原本國家負重責大任給精神科醫生一個人定生死與責任,讓精神科醫生單人負擔重大壓力。而評估過程內容,也跟「評估整合個案社會各層面」為主,與精神醫學並無相關。
因此,本制度的立意,是希望把原本由精神科醫生的權責與功能,分散到五大項部門中,讓五大部門各司專業、並彼此溝通連繫。
個案最重要的聲音,也在其中。
‧過程中讓個案更瞭解自己各方面的情況。對自己負責,也更周全換證後的社會順應。
‧這個制度,並不審核你「是不是"真的"變性人/TS」,而是關注於「你想要什麼、你目前生活是什麼,而怎樣可以讓你生活更好」。
因此,這個制度提供的功能,讓TS/CD/IS都得以適用。重點是「更換後的證件性別,是否讓個案的實際生活更加分。」
書目資料:換證評估與變性手術--文獻回顧
■本計劃所需的幫助
1) 場地租借
2) 由於發起人需負責活動企劃、連繫、會議手冊編輯、PPT簡報、討論會紀錄整理,
捐款於發起人,貼補發起人得以有最低時薪與最低限度生活費,
才能夠完成這個計劃。
3) 活動協助義工
■換證評估制度公共化時程說明
1.以間隔一個月、三次,先以北部地區的TS/IS/CD/TG群體為主。
2.國內主要組織節點整合,協定運作框架:ex: 換證盟
運作框架:
(1)發起人召集國內與跨性別議題有關的民間組織團體節點
(2)框架協商: 某一主辦或共同? 若共同,需由所有團體共同出運作資金、以達初期的運作。主辦場次是否平均輪流、如每團體在不同地域各辦3場、總共就有12場? 工作的分攤分配? 如記者會、媒體正式發言權的共有。中後期時,以運作框架共推一個代表集結社群與民間的主力共識版本、抑或各推各的版本多頭進攻?
3.尋覓適合的各縣市代表場地,舉辦各縣市代表場(高雄/台南、台中)。
4.累積社群內初步共識成果後,邀請各方對跨性別/性別友善的專家學者(學界、醫界、社工心諮助人工作界、法界、政府)代表,共同商討更改後「換證評估制度」版本的實際可行性。
5.由活動紀錄,製作白皮書。
6.經由國內已立案組織或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正式向公部門提出送件。
(由我)想推行的換證評估制度向政院要求的推行改變方向,或許想朝往可稱為三個項目「同時」進行:「小修改方案」、「大修改方案」,與「相關社會福利挹助法源化」。
■小修改方案:
以不更動現有將法律權限給醫療體制的精神科評估,維持既有制度為原則。但朝向在既有制度內的小修正為方向。
第一,因應日常生活練習(RLE)實際生活的證件需要,也避免在術前RLE階段中與社會發生衝突,降低個案的社會困難。推行「暫時換證」的制度。由內政部設立特定部門,以「保管舊證件、發期限內新證件」方式,輔助個案以另一性別生活的證件順應,並便於戶政管理。個案需於證件期間後(一至兩年),回制度中檢討生活適應結果,並依結果討論是否續發暫時證或永久證。
第二,推行以荷爾蒙療法為基准的效力判準,納入是否放寬換證的徵酌中。
第三,醫療資源多樣化。鼓勵精神科與代謝科等相關部門醫生提供變性和陰陽人群體相關醫療需求服務,並保護醫生法律與人身的安全。
第四,針對「父母及家人的支持」,給予替代性的方案空間,如考量個案實際的生存情況、經濟就業情況、社會化能力與人際支持後,予以徵酌父母支持的必要性。
■大修改方案:
將法律權限負擔由精神科評估轉移,維持既有制度,但另行設立一個更合宜的整合性評估機制平台。
第一,政府需設置相關法源與經費,補助公部門單位與民間團體,辦理相關事宜的業務運作。
第二,基礎的共同框架雛型:醫療、心諮、社工、民間團體與案主的五節點共同平台。
第三,決定權及相關權責討論。
此方案方能將換證制度,完全由強制手術等任何醫療綁定中解放,轉移到新的、同時具個案輔助與降低社會衝突的最完善制度,根本解決問題。
■相關社會福利挹助法源化
(修改既有條文、或增立)
變性群體方面,
第一,修定既有條文、或增立專法,使政府部門得以開放相關民間團體申請補助,以使民間團體得以有資源長期性地進行支持服務、衝突處理與教育推展。
第二,由於變性群體在社會條件與群體普遍情況中屬明顯弱勢,除社會歧視外、明顯原由來自於轉變階段,造成生存權、工作權、生活水平、教育權等嚴重狀況低落與危急。因此,應以挹助轉變過渡時期的順應為立意精神,設定相關的社會福利。而緊急安置與緊急救助,也應由社工和社會福利體系來協助。
陰陽人群體方面,
第一,討論是否立法陰陽人特別法。
第二,修定既有條文、或增立專法,使政府部門得以開放相關民間團體申請補助,以使民間團體得以有資源長期性地進行支持服務與教育推展。
第三,設立特定機制,進行跨部門合作。陰陽人議題牽涉部門:醫療方面婦產科、內政部戶政、……等。
第四,協助進行陰陽人相關的支持與教育,包括父母、環境(校園與職場)。
http://www.peopo.org/news/12331
使跨性別者得以順利生活的社會環境整備意見書 – 日本
05年,在都道府縣的層級上,大阪府議會率先開日本全國首例,依日本地方自治法,決議通過「使跨性別者得以順利生活的社會環境整備意見書」,送往國會及相關行政廳作為施政參考。
「使跨性別者得以順利生活的社會環境整備意見書」 譯/小未
「性同一性障礙」就是心理上的性跟身體上的性認知不同。在符合診斷基準的層面上,這個人數被認為從一萬人到十萬人之中會有一個。在大阪府有許多府民面臨這個問題。
1997年日本精神神經學會訂定指導方針以來,雖然執行外科上的性治療手術已是合法,但是實際上專門的醫生很少也沒有適用的保險。
2003年七月施行「平等處理性同一性障礙者性別特例相關法律」後,雖然改變性同一性障礙者的性別是可行的,但是現在對待當事者的狀況卻是不利的。
不論戶籍上的性別,改變社會環境,讓當事者在一般的日常生活跟社會活動上為可行的,是必要的。因此請求國會與政府,儘早實施及檢討以下事項。
1. 消除公文書或正式文件上可能遭限制的性別記載。
2. 禁止就業差別待遇、不當解雇、職場差別待遇等。
3. 政府應支援醫療面上擴充適用的治療保險以及相應的醫療機關。
4. 對以下人士進行研修。教育、醫療從事者等與性同一障礙者相關的專門人員。
5. 促進對性弱勢族群的多元元化教育及教育實地的理解。
6. 確保對當事者在社會上的啟發、情報提供、討論機關。
以上為根據地方自治法第99條規定所提出之意見書。
原文:
http://www.pref.osaka.jp/gikai/koho/dayori/133/iken6.html